“长江流域可持续发展国际研讨会”专家呼吁书

    长江流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功能保护区。长江上游生态保护与建设对于减少自然灾害,实现长江流域的生态平衡,确保国家生态安全和实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尽管长江流域各级政府与人民群众为生态保护做了大量努力,但流域生态环境恶化仍然呈加速趋势,遏制生态退化、恢复生态平衡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生态保护与发展的矛盾十分突出,流域生态治理中缺乏有效的机制来协调不同区域的利益。为此,2005年5月昆明“长江流域可持续发展国际研讨会” 的与会专家呼吁,应借鉴国外大江大河治理的经验,尽快建立全民参与的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体系,实现区域间利益协调与平衡,加快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与建设。

    第一,尽快制定、完善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规划,加大力度实施全流域宏观调控和管理。

    为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上游地区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制止有害于生态环境的开发活动,逐步恢复上游生态平衡;长江下游是我国重要的经济中心地带,是实施长江全流域生态保护与建设的重要经济社会支撑,要实现全流域生态安全,必须建立全流域生态系统、经济系统、社会系统协调机制,对上游地区的生态保护实施利益补偿,通过宏观调控与管理,强化全流域生态治理。为此,我们建议成立跨部门跨地区的全流域管理机构,对全流域的生态冶埋实施宏观调控,形成集财政、税收、产业扶持、社区发展、群众生产生活等规划与措施为一体的管理体制。建立长江流域各省市(自治区)之间的对话机制,形成以生态保护目标为中心的对口支持,建立有效遏止长江污染源的合作机制。

    第二,尽快建立长江流域可持续发展监控和效益评价指标体系,实现对长江流域可持续发展系统运行的适时监控、评价和考核。

    要按照流域各个地区生态功能保护的工作性质、作用和要求,落实生态保护与建设的任务,将长江流域生态保沪与建设的措施和任务纳入各地区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全流域监测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长江流域生态安全评价与预警体系,分解任务,定期考核,统一规划与管理。

    为此,要高度重视专家咨询系统的作用,建立专家咨询评估的日常工作体制,对长江流域的生态保护实施有效的专家监控。

    第三,尽快建立长江上游、中游与下游三个区域合作与利益协调机制,形成全流域共同发展的局面。

    根据不同区域在生态保护与建设中的作用与地位,环境成本与利益的比较,制定出合理的区域间利益补偿、财政转移支付政策,使长江上游、中游与下游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保护和建设能够协调一致。建议成立长江流域可持续发展共同基金,支持上游地区生态恢复与重建工程,形成有效的利益补偿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机制,满足中上游地区生态保护与建设的资金需要,为中上游居民提供更多的生存与发展机会;为实现上游区域的产业退出和产业替代,与会专家呼吁下游地区的企业积极参与上游地区替代产业的开发,对所需的技术、资金和人力支持。

    第四,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动员全民广泛参与生态保护,形成生态治理大众参与机制。

    长江流域的生态保护与建设目标的实现,需要在大众广泛参与、积极支持下才能实现。与会者倡导成立“长江流域可持续发展公众行动促进会”,呼吁各级政府积极构建广泛吸纳政府官员、当地居民、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各族群众、科技教育界、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环境治理,公平分享发展成果与利益的公众参与体制;形成公众认可,体现公众共同发展关系和利益,激励公众积极参与,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具有强制性约束力的全流域生态保护与建设的机制。

    第五,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和建设要与上游地区的扶贫攻坚、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结合起来。

    长江上游地区是少数民族聚居地,是国家扶贫攻坚的重点地区,贫困程度深,涉及人口多、分布范围广,当地居民的生存方式对土地和自然资源的依赖性很大,生态退化是构成当地居民深陷贫困的重要原因。在这些地区实施生态保护与建设,要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发展的需要,要尽可能符合区情、民情。制定的生态保护措施,要与扶贫攻坚的战略目标紧密结合。

    与会专家认为在长江上游的生态保护中,要加强国际合作,并呼吁国际社会进一步关注长江上游生态保护与社区发展问题。

    第六,加快立法,加强法治,实现长江上游可持续发展。

    目前,国家和地方虽然建立了一些关于生态和环境建设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有的法律法规还是空白;执法不严的现象相当突出;违法必究的原则也远未实现,不少地方和单位仍然存在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事件;很多地方并没有配套制定具体实施的法规,从而使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得不到认真的贯彻,导致长江上游天然林被破坏的事件还经常出现,新的水土流失还在加剧。同时,已建立的一些法律法规还必须根据新的发展要求进行完善和必要的修改补充。与会专家认为必须把建立和健全关于生态保护与治理的法律体系作为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证,为些,与会专家呼吁制定与出台“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法”,“长江源生态环境保护法”,并严格执行已颁布的法规。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上游生态保护直接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目标能否顺利实现,为此,我们呼吁,上中下游携起手来,加倍关注长江上游生态保护与发展,积极推动全社会参与,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力量,实现长江流域的生态安全与可持续发展。

“长江流域可持续发展国际研讨会”
全体与会代表2002年5月12日于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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